2015/8/13
枣庄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救灾救助物资
管理制度
(2014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规范救灾救助物资的组织、接收、分配、保管、监管等具体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救灾救助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下拨、自购、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后再分发。
第三条 建立健全救灾救助物资台帐,标明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经办人等,做到实物、账目相符。
第四条 救灾救助物资入库后,要分类存放,标明标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严防火灾、变质、鼠害、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物资,要严格按照拨发通知要求,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灾区,并明确红十字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都能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紧急救灾物资要随到随发,一般救灾物资也要在物资到达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第六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要及时回收、入库,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备灾物资使用。业务科要及时组织完善各项图片、文字资料,将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形成归档材料。
第七条 带有意向性的捐赠物资,要请捐赠者注明具体要求,并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使用,不得转作他用。非意向性捐赠,按照红十字人道救助原则列入救灾、救助物资序列,统一安排。
第八条 接受救灾救助捐赠物资后,及时向捐赠者出具统一收据,并发给感谢信,可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必要时可举行捐赠仪式。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自购备灾救助物资,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编制购买计划,经会领导研究同意后组织采购,采购应由2人以上负责。
第十条 仓库购置仓储设施、搬运物资等费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批。
第十一条 备灾救助物资报废需由仓库负责人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理由和原因,形成报废书面报告,经会领导核查研究认定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 救灾救助物资和救灾救助款有同样的严肃性和严格性。贪污、挪用救灾救助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严重丢失、损毁的,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致使严重影响救灾救助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除酌情予以赔偿外,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