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13
枣庄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公益理念,汇聚人道力量,组织开展社会化捐赠活动,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
第二条 募捐箱管理按照“利于宣传、重点设置、方便捐赠、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规范募捐箱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募捐箱设置
第四条 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进行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宣传。 第五条 募捐箱仅限市、区(市)二级红十字会设置。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批准,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六条 募捐箱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也可由爱心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制作,但企业不得利用募捐箱进行商业利益宣传。 第七条 募捐箱的样式和规格可根据设置场地实际情况制作,必须含有红十字标志(会徽)、设置红十字会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募捐箱设置必须由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与被设置单位签订《设置募捐箱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以及管理要求。
第三章 募捐箱管理
第九条 募捐箱实行由设置红十字会和被设置单位共同管理的办法。被设置单位负责具体摆放,根据实地情况摆放于醒目、人流量大、安全和利于管理之处。被设置单位须指定2名工作人员为募捐箱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参加开启清点和签名以及联系盖章等事项。如有意外情况时,管理人员应随时向被设置单位负责人和设置红十字会报告并妥善处置。
第十条 募捐箱实行统一编号、双人双锁和设置红十字会盖章封条管理制度,开启锁匙由设置红十字会和被设置单位专管人员各持一把。设置红十字会和被设置单位专管人员在检查募捐箱锁匙、箱体及封条无损坏的情况下方可放置。 第十一条 募捐箱开启时间视募捐情况而定,必要时被设置单位随时通知设置红十字会共同开启,并现场清点款额。清点款额后,设置红十字会和被设置单位专管人员在募捐箱收款明细表上签字和加盖被设置单位印章,募捐箱收款明细表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募捐箱募得的捐款,经双方清点后,由设置红十字会向被设置单位开具有效的财务票据,并注明捐赠项目为“募捐箱募捐款项”及捐赠用途。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对区(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的设置、款项使用、管理措施、财务核算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捐赠资金管理安全。
第十四条 募捐箱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被设置单位应及时向设置红十字会报告,由设置红十字会给予修理或更换。 第十五条 募捐箱如发生丢失或钱款被盗,被设置单位应及时通知设置红十字会,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认真查找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募捐箱筹集款使用
第十六条 募捐箱所募款必须汇入红十字会专项帐户,用于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每年须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募捐箱募集款项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募捐箱内如产生外币捐款,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后,及时汇入红十字会专项帐户。 第十八条 对募捐款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区(市)以上红十字会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每年应对募捐箱设置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管理较好、募捐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定者,应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合理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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