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13
枣庄市红十字会项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红十字会业务工作有关制度,并结合市红十字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指由市红十字会出资设定或出资方出资,市红十字会负责管理并执行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为做好我市项目工作,市红十字会设立项目建设执委会(以下称执委会)负责项目的设立、标准制定、执行、监督及考核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由执委会根据我会专项业务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执委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设立。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统一使用市会制定的《枣庄市红十字会项目申报书》填报项目经辖区红十字会初审合格后向市红十字会申报。
第七条 申报方案应具有可持续发展性,注重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等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备灾救灾、社会救助、应急救护及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多项核心业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推荐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后向捐赠方推荐项目。项目推荐工作由市会执委会负责。
第九条 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以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批复后由市红十字会、辖区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或区(市)红十字会)及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红十字会应支持、帮助和监督区(市)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区(市)红十字会应配合和接受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辖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执行的监管工作,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妥善处理执行期间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始终,具体项目应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及时报市会项目执委会。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六章 项目预算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申报书内的实施方案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等。
第二十一条 捐赠方给予的项目支持费应当占项目总预算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
第七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等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中的物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物资在政府采购名录中,按照协议供货采购,不在采购名录中的,单一物品在1000元以上的实行三家报价。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八章 项目报告及档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财务报告,由项目申报部门提供。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并通知市红十字会及捐赠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九章 项目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八条 为更好的完成项目工作,市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项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辖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