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30
山东省红十字会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主管部门登记许可执业的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体检中心、老年护理院等机构。
第三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红十字会创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是指非红十字会创办,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从事的人道主义服务工作是红十字事业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必须是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审批允许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医德医风、医疗技术质量、社会反响良好。
第七条 申请冠名中国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具备卫生部门认可的三级乙等以上医院水平,向省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由省红十字会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审核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审验。
申请冠名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省红十字会应将实地考察医疗机构的情况报告总会,由总会授权省级红十字会审批,所在地卫生部门审验备案。
冠名县级以上(市)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由上一级红十字会审批,所在地卫生部门审验,报总会和省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到冠名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审批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医疗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医疗机构近3年中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增加“红十字(会)”字样。如:“山东省红十字(会)XXX医院”。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红十字会创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时在地区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字样,并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是指非红十字会创办,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时在地区名称后加“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十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应与所属红十字会签署协议,并到其所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或与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的红十字会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指导,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的模式,参照中国红十字会《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标准(试行)》,加强对所辖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共分三个等级:优秀(90分以上)、合格(60-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年度工作考核优秀者,省红十字会将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红十字会可提出取消冠名的意见,并报原批准单位核准。
(一)年度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
(二)不履行《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协议》;
(三)给红十字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使用红十字标志;
(二)在接受红十字会提供的国内外援助方面有优先权;
(三)红十字会接受的用于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捐赠,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待遇;
(四)参加国内外红十字会组织的技术协作与交流学习,利用红十字会渠道开展国际交往、人才培养;
(五)参与推荐南丁格尔奖章候选人;
(六)对红十字会有关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人道救助服务义务,为红十字会事业作贡献。
(二)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会费或向红十字会事业进行捐赠,并每年向申请和批准冠名的红十字会报告开展人道救助等各项工作情况。
(三)组织员工学习、传播红十字运动知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南丁格尔精神,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水平,加强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开展红十字现场的、初级的、群众性救护培训以及健康咨询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积极参加社区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红十字会委托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五)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根据政府部门及红十字会的要求,组织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紧急救援队,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积极为受损害群体服务。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维护红十字会投入的资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开展履行红十字义务的救灾、救护、救助活动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单位自筹;
(三)社会捐助(包括红十字会转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社会捐助要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维护红十字声誉和公信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