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1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精神,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一)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财政投入包括中央、省补助的资金和市政府投入的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基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红十字会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
二、明确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支付范围和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予以支付。
(二)支付范围:
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支付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三)救治支付程序。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公安、民政、医保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定期安排应急救助资金,欠费支付后,患者身份查明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
三、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制订全市应急救助标准和医疗规范;会同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查处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虚报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拨付救助资金,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红十字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编制、社会资金募集和救助资金审核等工作。疾病应急救助经办管理机构应将救助资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区市公安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及情况反馈。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市民政部门协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做好欠费者医疗救治费用负担能力的鉴别,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需核对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对象的审核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病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转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衔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健全各方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全市疾病应及救助制度,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对各区(市)医疗机构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工作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迟缓的单位,进行督导并予以通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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