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9 22:06: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道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三条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筹资情况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五条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2、坚持属地救助的原则;
3、坚持救助和筹资相适应的原则;
4、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
第六条人道救助采取集中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等方式。
第七条红十字会救助活动应纳入当地政府救助平台,加强与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协调与合作,提高救助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人道救助的款物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3、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人道救助的指导工作,各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人道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集中人道救助
第十条集中人道救助是指红十字会针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罹患重大疾病等受灾受困人群在一定的时间节点或一定区域范围内而实施的救助。救助形式为救助金或生活物资,以物资救助为主。
第十一条受灾受困群众的救助申请,按照属地救助原则由区(市)红十字会集中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据不同的集中人道救助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救助方案,负责本辖区集中人道救助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专项人道救助指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固定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据专项人道救助项目要求,负责本辖区专项人道救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四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十五条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六条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人道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市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第五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款物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的指导、监督及审计机构的审计。人道救助款物的筹集情况、使用情况要及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人道救助款物时应有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表等),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和审计。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枣庄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18年12月1正式实施,原《枣庄市红十字会博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枣红字[2012]3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枣庄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