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13 17:15:41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及《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分级审查;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保密工作机构及各室办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提出拟公开的信息;
(二)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同意后,由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会保密事项具体范围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提出拟公开信息科室的分管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会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领导审查批准;
(四)重要事项报主要领导审批;
(五)本会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由提出拟公开信息的科室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由会保密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保密局申报。
第六条 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内容应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保密审查的处理意见及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 ( 第三人 ) 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第八条 我会与其他机关、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机关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因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失泄密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等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13日
上一条:枣庄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制度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