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5/30 17:02:21
为进一步规范会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指市级财政资金。
第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内部责任制,一般项目由采购科室的科室负责人负责;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较大项目,成立“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会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重大项目常务副会长直接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信息,不得在中标采购中索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采购。
第五条 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时,各科室应充分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工作,一并提报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报分管会领导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建议包括项目实施依据和采购品目、数量、规格、资金预算等。
第六条 根据各科室提报的采购预算建议,办公室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根据采购的品目、金额,对应选择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办公室汇总后编制会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根据会长办公会研究意见修改,由常务副会长审签后,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各科室应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报分管会领导审定。细化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规格、资金预算和质量要求等详细技术指标。
第八条 办公室汇总后编制会机关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根据会长办公会研究意见修改,由常务副会长审签后,报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及时调整预算。
第九条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枣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划分范围选择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属于《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省级机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按照有关要求,应优先选择省财政厅年度代理机构考核为优秀的公司。社会代理机构的选定由办公室负责,并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 会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在下达预算1 个月内当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年中追加预算的,应在追加后 2 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特殊情况未执行完毕的,相关部室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室通过“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经市财政局审批后进入采购程序。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同一个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编报一个政府采购建议书,不得分解实施采购,否则视为恶意分解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或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建议书,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部门或“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推荐采购人代表一人,填写《采购人代表推荐表》,负责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签字。
第十四条 进入评审阶段时,采购人代表应持《采购人代表推荐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参加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判的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论。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一个建议书采购内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按照采购金额比例的大小排序,金额比例最大的业务部门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应派代表参加采购评审活动。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 办公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个工作日,将采购合同信息登记录入到“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后,生成并打印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人不得以签订合同为条件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与供应商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加盖政府采购合同专用章。盖章后合同由采购部门、办公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采购计划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会同办公室负责合同履约验收;采购计划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合同的履约验收。验收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一般不得作为验收人员。
第二十条 验收报告按部门分解,对选购产品的参数指标、规格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由验收人员和部室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出入库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时填写入库单,入库单需要采购人、保管人、部室负责人签字。领用时填写出库单,出库单需要领用人、保管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人负责登记出入库台账。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由业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经会领导审批后,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档案由采购部门或“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整理成册后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5〕18 号)有关规定,办公室负责按要求公开政府采购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采购预算在采购项目分包预算确定后,办公室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予以发布,并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预算。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在采购活动开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将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上传到“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开采购合同(包括合同附件)。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提前向采购人代表提出申请,由采购人代表向会领导报告,经会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不予公开。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在履约验收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开验收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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