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13
枣庄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稳定的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以下简称救护师资)队伍,规范救护师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总会、省会有关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护师资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经总会、省会组织培训合格,取得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师资证书》的红十字会志愿者。
第三条 救护师资应当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倡导和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应急救护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监督、指导区(市)红十字会的救护师资培训和管理工作。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内救护师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护师资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救护师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热爱红十字事业,传播红十字运动相关知识,热心红十字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4、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其中专职师资应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毕业文凭;
5、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救护师资具有红十字救护员的权利。鼓励救护师资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发挥骨干作用。参与各类应急救护演练和现场应急救护服务,做到教学与实践有机结合。
第三章 应急救护师资的培训
第七条 市、区(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省会、总会按要求选拔推荐培训师资。
第八条 申领救护师资证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报名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区(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救护师资学员申请、登记表》。
2、审核:区(市)红十字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逐级推荐到具有培训资质的红十字会进行培训。
第四章 应急救护师资的管理
第九条 救护师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应注重骨干师资的选拔,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救护师资队伍。
市红十字会组建“枣庄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讲师团”(以下简称讲师团)。经市红十字会同意或安排,讲师团负责对全市师资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学习交流、师资考评和救护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红十字会建立救护师资资料库。资料库内容主要包括师资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从事教学、参加活动情况等。
救护师资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救护师资学员申请、登记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成绩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救护师资资料库由所在地区(市)红十字会管理为主,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个人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将变化的信息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救护师资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师资培训资格权限进行复训,复训合格的,注册新的有效期。 总会、省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救护师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区(市)红十字会提出复训申请,市红十字会组织安排复训。
超过有效期不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师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救护师资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由持证人向发证红十字会书面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符合条件的救护师资,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聘用的专(兼)职救护师资,承担相应教学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红十字会对救护师资要进行上岗前教育培训,学习应急救护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教学技能等。
第十五条 师资要在总会四统一(即统一:教学大纲、技术要求、考核标准、发证管理)要求下,根据具体培训对象做好备课、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等,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有权解聘救护师资,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1、有损红十字形象,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
3、不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合格未能有效注册的;
4、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培训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培训工作的。
第十七条 救护师资有权向授聘的红十字会提出辞聘书面申请。授聘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辞聘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予备案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救护师资的证书和编号,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制作和编写。
第十九条 对擅自制作、仿冒救护师资证书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参加应急救护培训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