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13
枣庄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员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红十字应急救护员(以下简称“救护员”)培训工作,确保救护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提高社会应对突发意外伤害,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普及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赋予的职责,按照《山东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护员是指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公民,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的救护员培训课程,经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获得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书》,并能承担现场应急救护的志愿者。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全市应急救护师资、救护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建立师资和救护员数据库;严格救护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市)级红十字会主要负责救护员培训,按照上级红十字会的要求,做好救护员和救护师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机构,具体承担救护员培训任务。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机构应配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师资,配备与应急救护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器具、器材。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聘用的救护培训师资,必须经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省会培训,并取得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师资证书》。
第七条 救护员培训要坚持“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的“四统一”原则。初训时间每人不得少于16学时,每班学员一般不超过50名。通过初训考试考核合格,由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书》,并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对《救护员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和注册管理。
第八条 获得《救护员证书》满3年需复训一次。每次复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复训内容除强化初训内容外,可根据复训需要安排相应的内容。对参加复训的学员进行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复训合格者,在《救护员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复训合格”章。
第九条 申请参加救护员培训、复训的志愿者,应填写《山东省红十字会救护员信息登记表》,交拟组织培训的红十字会,并于2周内安排好培训有关事宜。培训机构的选择应尊重拟参训志愿者的意愿。
第十条 通过救护员培训并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书》的志愿者,在应对突发事件需现场组织救护时,应向病、伤者和现场民众表明救护员身份,执行现场应急救护技能规范,指导和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红十字《救护员证书》的志愿者,应积极参加所在辖区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在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普及工作,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十二条 救护员培训所需费用,采取政府支持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相结合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采取定向捐助方式解决。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92号)确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性质,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向本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收取。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救护员培训督查、督导制度,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加强对培训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建立救护员培训费用收支台账制度,对收取的救护员培训费做到使用合理,账目清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