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9/22
枣庄市红十字会成立于1984年12月25日,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市级地方分会,是我市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自成立以来,一直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多年来,市红十字会在开展备灾救灾、社会服务、群众性卫生救护、推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发挥着独特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信任和支持。特别是1993年国家颁布红十字会法以来,我市红十字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依法建会,依法兴会,开展了大量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建设“三大文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3年12月31日,市编委正式批准市红十字会独立建制,将市红十字会由市卫生局代管改由市政府领导联系,在机构、职责、编制、经费、党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依法理顺了市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市红十字会会长由市政府领导兼任,配备常务副会长1人(正县级),专职副会长2人(副县级)。市红十字会内设办公室、业务科2个内设科室,配备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编制总额8名。市红十字会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004年12月,市委批准设立了市红十字会党组,健全了领导班子,为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领导基础。
随着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我市红十字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新时期里,市红十字会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履行职责,造福于民,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红十字事业一定能高扬人道主义旗帜,更好地发挥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作用,为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