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8/28 16:48:23
第一章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我市红十字系统应急救援能力,协助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对预案》《山东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情况,适用本预案。
市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在山东省红十字会指导下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3.2 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
1.3.3 坚持内部相关部室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4 坚持充分动员红十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并有效发挥其作用。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2.1.1 枣庄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红十字系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2.1.2 枣庄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红十字系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工作,特别重大灾情时组织人员前往灾区,指导、帮助受灾市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2.1.3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枣庄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成员由会机关部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赈济救护部。
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2.2.2 不断完善市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组织修订《枣庄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各区(市)红十字会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2.2.3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红十字系统的应急工作,建立并完善红十字系统应急预警,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应急准备与响应、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以及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2.2.4 负责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协调,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2.5 统筹发展、管理市级红十字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应急救护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2.6 根据灾情及应急响应级别,调拨救灾款物,必要时派员赴灾区指导、帮助当地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派遣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2.3 应急执行部门职责
办公室:
(1)负责灾害应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2)负责在市红十字会官网通报灾情、救助活动情况,对外公布捐赠款物信息;
(3)负责捐款的具体接受、管理、统计、组织、协调接受审计工作;
(4)负责安排人员接听救助热线电话;
(5)负责安排协调值班、通讯、车辆、安全等保障工作。
赈济救护部:
(1)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应急工作;
(2)组织灾情评估,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救助方案;
(3)根据接收捐赠救助款物情况,拟定分配使用方案;
(4)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救援设备管理;
(5)负责组织召开抗灾工作协调会议;
(6)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口径,第一时间向省红十字会通报重大灾情,申请省红十字会援助,保证红十字备灾救灾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7)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救援队派出的组 织协调工作;
(8)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开展紧急阶段灾害救助及灾后恢 复重建工作;特别重大灾害时,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
(9)负责社会捐赠物资接受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救灾募捐 活动;
(10)负责与捐赠者洽谈援助项目以及捐赠协议的签署及监 督履行;
(11)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奖章等的有关工作;
(12)负责接受捐赠物资情况统计,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 供接受捐赠情况;
(13)负责招募、组织、管理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中心:
(1)负责备灾救灾物资的储存、运输、出入库管理等工作;
(2)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和组织发运工作;
(3)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接到物资调拨通知后及时调拨物资;
(4)与省红十字会备灾中心保持沟通,及时更新库存数据, 确保仓储物资可随时调用;
(5)普及红十字应急救护知识;
(6)负责联系有关医疗机构,成立医疗志愿服务队;
(7)组织本单位人员参与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监事会办公室
重点监督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
各区(市)红十字会:
(1)根据上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红十字会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红十字会有关决定事项;
(2)本地发生灾情后,根据需要,第一时间通过灾害管理系统平台上报灾情,提出应急救助需求;
(3)及时汇总本区(市)灾情数据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
(4)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级红十字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 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4.2分级应对
4.2.1市内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市红十字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2.1.1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措施
4.2.1.1.1 启动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后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40万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4.2.1.1.2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市红十字会提出具体应急救助计划, 并通过所在区(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制定救助方案;向省红十字会汇报灾情,争取省红十字会支持;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对受灾群众进行人道救助;部署红十字救援队开展救援活动。
按照市政府部署,市红十字会公布捐赠渠道,接受社会捐赠。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受灾区(市)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2.1.2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措施
4.2.1.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后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5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4.2.1.2.2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需求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区(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区(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当地红十字救援队开展救援活动;向省红十字会汇报灾情,争取省红十字会支持。
按照市政府部署,市红十字会公布捐赠渠道,接受社会捐赠。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受灾区(市)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2.1.3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措施
4.2.1.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后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6%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4.2.1.3.2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需求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区(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及时了解情况并与区(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向省红十字会汇报灾情,争取省红十字会支持。
受灾区(市)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2.1.4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措施
4.2.1.4.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后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7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4.2.1.4.2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需求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区(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需要时可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与区(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4.2.2市外灾害响应
市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在省红十字会指导下,根据市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以下三级:
4.2.2.1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措施
市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救灾救援工作,根据省红十字会指令和受灾地区市级红十字会的呼吁,提出救助计划,通过受灾地区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紧急召集市级救援队人员做好救援准备,根据省红十字会安排和灾区需要,开展灾区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做好应急人员、装备、救助物资准备,与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保持联系,各部室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必要时,成立专业小组开展工作。根据省红十字会要求或需要,公布捐赠渠道,接收救灾捐赠。各区(市)红十字会将救灾热线电话、捐赠渠道等联络方式报省红十字会。
4.2.2.2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措施
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做好救援队、备灾物资的准备,根据省红十字会安排和灾区需求,做好对灾区的救灾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各部室按职责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公布救灾热线电话及捐款渠道,接收救灾捐赠,并与省红十字会保持联系,做好人员、物资准备。各区(市)红十字会将救灾热线电话、捐赠渠道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2.2.3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措施
根据省红十字会安排,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做好人员、物资准备。市、区(市)红十字会,接收社会救灾捐赠,支援灾区救灾工作。
第五章 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5.1灾害救助
5.1.1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体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重建项目原则上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统一进行协调,并由受灾区(市)的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5.1.2根据灾区需求、募捐情况等,市红十字会会同受灾(区)市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5.1.3定期向社会通报款物拨付进度和恢复重建项目进度。
5.1.4向灾区派出督导组,督导检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重建项目的督导检查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和项目区(市)红十字会承担,捐赠者可参与项目监督。
5.1.5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统一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6.1.1各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灾情需要,有条件的可安排一定金额的救灾备用金。
6.1.2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捐和接受捐赠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
6.2物资保障
6.2.1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储备库)。各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储备库)要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
6.2.2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仓储、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6.3通讯和信息保障
市红十字会积极推进市、区(市)红十字会之间报灾及物资调运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应确保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6.4.1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加强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6.4.2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依托社会力量,不断加强红十字救援队伍建设,使其成为政府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有力辅助力量。
6.4.3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第七章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演练
7.1.1各级红十字会要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7.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1.3应急预案编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7.1.4应急预案经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7.1.5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各级红十字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2各级红十字积极组织或参与市内外红十字应急演练, 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准备和响应能力。
第八章 附则
8.1国际沟通与协作
在省红十字会和市政府外事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以及国际红十字运动原则,开展国际间救援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8.2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3制定与解释
8.3.1本预案由枣庄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8.3.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