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30
市红十字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11项)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服务类型 | 提供方式 | 备注 |
1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2.《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办发〔2016〕45号)。“到202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健全公开制度机制,完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体系,信息发布、解读、回应配套联动,公开的广度、深度、参与度显著增强,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息和支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
2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 | 公共教育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四)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市教育局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护救助 | 社会保障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二章第十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政策支持、直接提供 | |
4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宣传、普及、培训服务 | 公共教育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三)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培训收费(双方协商确定),面向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农民的培训不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3450号及发改价格[2014]1437号文件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政策支持、直接提供 | |
5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遗体、器官(组织)捐献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2.《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12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和监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 捐献遗体、器官(组织)志愿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报名登记即时服务,实施捐献24小时内完成。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 | 社会保障类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7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捐献的动员、宣传和数据储存、检索服务 | 政策支持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造血干细胞(骨髓)、器官、遗体捐献的动员、宣传和数据储存、检索工作。”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8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9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 政策支持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政策支持 | |
10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救护救助等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一条:“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 | 枣庄市红十字会 | 红十字志愿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修订,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通过)第七条:“(六)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四、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十五)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