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9 11:12:27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对外公开是指向全社会公开;对内公开是指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公开。
第四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救助的政策、程序、标准及结果。
2、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及使用情况。
3、年度预算和决算。
4、重要活动通知及进展情况。
5、无偿捐献的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对内公开的内容包括
1、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2、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配情况。
3、理事会、执委会及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4、科室年度综合考核情况。
5、发展党员情况。
第六条 根据公开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和对象,实行分层次公开。
1、向社会公开的,主要通过“枣庄政务网”、“枣庄市红十字会网站”等媒介,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指南等形式进行公开。
2、对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采用普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3、对机关部分人员公开的,通过召开一定范围内的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对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确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会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细化措施,强化责任,努力提高公开实效,充分保证机关干部职工和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科室督查考核内容,强化监督检查,以促进我会政务公开工作上层次、上水平。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常务副会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公室负责承办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